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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郑四海 来源:找法网 日期:2013-03-14 20:53
【案情简介】:被告人彭某伙同他人实施诈骗。本人接受其亲属的委托,担任其辩护人。
【辩护要点】: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,且犯罪情节轻微,具有悔罪表现,其法益侵害性和非难可能性程度较轻。做了有罪罪轻辩护。
【判决主旨】:被告人彭某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某某元人民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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