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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郑四海 来源:找法网 日期:2013-03-14 20:55
【案情摘要】:河南新乡某电源有限公司诉宁海某公司为“买卖合同”纠纷一案,本人接受河南新乡某电源公司的委托,担任其诉讼代理人。
【代理意见】:1、双方的买卖合同依法有效;2、被告未按清帐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;3、被告抗辩的质量瑕疵无证据证实。4、本案基本事实清楚、证据充分,被告应履行付款义务。
【判决主旨】:经法院调解结案,被告同意分两期履行付款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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