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情摘要】:文某因涉嫌“盗窃罪”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,后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。文某伙同他人采用撬锁方式窃得他人电动自行车三辆。
【辩护要点】:本人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,担任被告人文某的辩护人。本人提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、具有立功表现、能自愿认罪、系初犯、偶犯,结合其成长经历,法律意识淡薄,家庭管教不力等方面做了有罪罪轻辩护,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判处。
【判决主旨】:被告人文某犯盗窃罪,判处拘役五个月,并处罚金某某元人民币。